修法過程中,我們始終聚焦公眾需求、企業關切、市場呼聲,將包括權利人和一般社會公眾在內的人民群眾是否滿意作為制度調整的最大標準。細則草案通過完善專利申請制度,優化專利申請流程,為申請人取得專利提供更加便捷的措施,為相關主體行使權利提供更加有效的服務。
一是完善了電子形式申請的相關規定。目前我國專利電子申請率已穩定在99%以上,通過電子形式辦理各類專利事務已經被社會公眾普遍接受,本次細則修改明確了電子形式的具體內涵,進一步完善了專利文件的辦理形式,也為電子申請等其他有關規則的補充細化提供了上位法律法規依據,符合技術發展的需要,也符合社會公眾的實際需求。同時,明確電子形式申請的遞交日、送達日的具體規則,使得目前規定與《民法典》《電子簽名法》更為一致,消除不同法律對待同一事實的差異性,減少當事人在涉及相關法律規定事務的困惑,也能夠減少電子形式文件傳送事宜發文、送達的時間爭議。
二是明確對局部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要求,包括視圖提交要求和簡要說明提交要求,有助于引導申請人提交準確、規范的申請文件,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明確的保護范圍。
三是放寬不喪失新穎性的情形,增加在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由國際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發明創造,6個月內不喪失新穎性的情形,以鼓勵國內企業積極參與國際學術交流和國際標準制定,滿足創新主體的實踐需求。
四是細化優先權相關制度,明確了要求外觀設計本國優先權的條件;規定了延誤優先權期限但有正當理由的,允許在一定期限內請求恢復優先權;在遞交日要求了優先權的,允許在一定期限內請求增加或者改正優先權要求,或以援引在先申請文件的方式補交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或者其中部分內容。
這些措施都將進一步增加專利制度的易用性,提高創新主體利用專利制度的便利性和獲得感,滿足人民群眾對專利申請的新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