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隨著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和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行政裁決在專利侵權糾紛處理中扮演了越來越重要的角色。2019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加強行政裁決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要重點做好“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和補償爭議”等方面的行政裁決工作,并部署“要適時推進行政裁決統一立法,以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形式對行政裁決制度進行規范”及“健全行政裁決救濟程序的銜接機制”。同年10月,黨的第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了《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適當加強中央在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的事權。2020年10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新增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了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制度。在立法層面賦予國家知識產權局處理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的中央事權。2021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指出,要“發揮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制度作用,加大行政裁決執行力度”。同年10月國務院印發的《“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也提出“健全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制度”要求,完善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裁決制度在建設“嚴大快同”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過程之中具備重大的戰略意義。
一、我國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制度的積極進展
從市場現實訴求來看,我國知識產權行政裁決順應了知識產權保護的現實需求,在全國范圍得到了持續深化發展:地方層面,部分發達地區強化了縣級機構專利行政執法權下放工作的改革實驗,增加對重復侵犯專利權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制度,形成了行政處罰權授權制度或者行政處罰委托制度;中央層面,國家知識產權局履行中央事權,啟動首批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強化知識產權執法指導,建立了對涉及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的行政裁決制度,依據新專利法,印發《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以及關于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受理事項的公告、規范案件辦理程序,出臺《關于技術調查官參與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的若干規定》,遴選首批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技術調查官,支撐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技術調查工作。
2022年以來,國家知識產權局成功辦結了兩批12件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分別是勃林格殷格翰制藥兩合公司(德國)請求處理廣東東陽光藥業有限公司、宜昌東陽光長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侵犯發明專利權(專利號:ZL.201510299950.3)行政裁決案件,以及涉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華為終端有限公司與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與華為終端有限公司相關專利侵權糾紛系列案件,獲得了廣泛的社會認同。
二、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制度的功能定位
201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印發《關于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加強行政裁決工作的意見》,將行政裁決定義為“行政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根據法律法規授權,居中對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進行裁處的行為”,并強調發揮行政裁決制度在化解民事糾紛中的“分流閥”作用。可見,行政裁決其中一項重要的制度目的就是分擔法院的案件壓力。一方面,我國正處于經濟發展的快速轉型期,矛盾糾紛數量多,類型復雜,由行政部門參與部分與其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具有現實必要性和理論可行性。另一方面,我國司法救濟資源集中于人民法院,民間性和行政性糾紛解決機制的發展不夠充分,行政裁決制度的完善可以緩解這一現狀。
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制度作為中國特色知識產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自 1984年我國《專利法》頒布以來,就在專利糾紛解決機制中占據了重要的地位。僅在2021年,全國知識產權系統處理的專利糾紛裁決案件就達4.98萬件之多。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制度是在這一背景下,對其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嚴重影響行業發展、跨省級行政區域的重大案件以及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提供的專門程序,是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切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
三、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的制度優勢
構建多元化的知識產權保護協同機制已經成為一種世界性的潮流,也是我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基于國家行政機關的糾紛解決機制作為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一種主要手段,相對于民事訴訟在解決專利侵權糾紛上有其鮮明特征,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嚴重影響行業發展等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上具有天然優勢。
綜合而言,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的制度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一是維權成本低。專利侵權訴訟視涉案標的的爭議金額或價額確定費用,爭議金額越大,訴訟費用越高。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則一般不收取任何費用。二是解決問題快。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雖在被請求人答辯通知發出時間和被請求人答辯期限上與民事訴訟程序保持一致,但其立案時間更短,原則上自立案起三個月內結案,整體程序相對簡便快捷。三是專業能力強。專利侵權糾紛涉及的技術問題專業性強、專業范圍廣,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有大量技術人才儲備,可以快速響應行政裁決中技術爭議解決的人才需要。四是具有全局視角。國家知識產權局是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擬定和組織實施部門,可以在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的裁決中更好地把握知識產權政策目標,在處理專利權利義務關系的同時兼顧公共利益。五是具有社會文化基礎。在歷史上,我國文化傳統中社會定分止爭以行政途徑為基礎,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制度為當事人提供了行政解決的備選方案。
除此之外,專利行政管理部門集行政查處、行政調解、行政裁決職能于一身,不僅可以為企業提供靈活的專利糾紛處理方案,還可以更好地協調執法與司法的內部資源,提高裁決的執行力。例如在華為、小米相關公司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中,經國家知識產權局主持多輪行政調解,涉案雙方最終達成了交叉許可協議,撤回了裁決請求,為其他企業解決專利糾紛提供了新的思路;而在勃林格殷格翰制藥兩合公司(德國)與廣東東陽光藥業有限公司、宜昌東陽光長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專利侵權糾紛案中,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侵權成立,責令被控侵權方停止侵權,并迅速獲得了國家醫保局及地方醫保部門在執行裁決上的協助配合。
四、提升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制度使用的政策建議
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制度能夠高效實現定分止爭,是構建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重要舉措,適應了我國國情發展。結合此項制度的功能定位和使用現狀,可以從三方面出發,進一步釋放其制度使用潛能。
第一,提升社會各屆對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的認知水平。
我國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制度出臺時間較短,《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2021)施行后首批和第二批審結案件的社會影響力仍在擴散之中,社會的制度感知有待于進一步強化。對此,加大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制度的社會宣傳,鼓勵相關領域的觀點討論和自主理論構建。一方面,促進社會公眾對行政裁決制度的了解,借助典型案例宣傳積累良好制度聲譽,推動行政裁決制度發展進入正循環。另一方面,鼓勵社會討論及必要的制度討論,促進制度細節完善與創新,借此達成理論共識,探索構建諸如“行政司法權”等自主理論。
第二,創新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發揮行政裁決制度的相對優勢。無論是重大專利侵權行政裁決,還是專利侵權民事訴訟,都是依當事人的申請而啟動,需要聚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嚴重影響行業發展、跨省級行政區域的重大案件以及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充分發揮國家知識產權局專業高效便捷的核心優勢:一是持續優化辦案人員的專業素質,建立健全行政保護技術調查官名錄庫,建立規范的培訓和資格考核體系,增加人才供給和儲備。二是嚴格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程序,進一步明確案件程序和實體的重要關鍵結點,完善證據交換、口頭審理、實物現場核驗程序,保障辦案規范性持續提升。三是創新審理方式,建立重大案件聯合審理機制。對涉及同一專利權的重大侵權案件與專利確權案件,開展聯合審理或合并審理,高效處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
第三,考慮行政裁決與司法救濟程序銜接。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具有顯著的效率優勢,有效的行政司法救濟銜接程序進一步提升制度使用。例如,當事人如果對行政裁決不服,分別提起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時,也可能涉及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交叉和協調,有效的程序銜接將提升行政和司法資源使用效率,降低糾紛處理結果沖突。需要進一步完善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與專利侵權民事訴訟的協同機制。首先,建立國家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與司法機關在立案信息上的共享機制,從技術上解決專利侵權糾紛“平行處理”的問題。其次,完善行政裁決程序中止與終止制度,結合累積審理案件的情況,逐步豐富國家知識產權局第四二六號公告對應涉及的內容條款。最后,履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 49 條和第 50.8 條對裁決“民事救濟”或“臨時措施”之行政行為的有關規定,完善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的程序性規定。(同濟大學上海國際知識產權學院 毛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