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申請人是在優先權期限屆滿之日后、但是在該屆滿期限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可以向受理局提出恢復優先權要求。但提出這種請求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①受理局能夠接受優先權恢復的請求,并且,申請人提出的關于未能在優先權期限內提交國際申請的理由滿足該受理局的標準。目前,恢復優先權要求的標準有兩種,一種是盡管申請人已采取了適當的注意,但仍出現了未能滿足期限的疏忽(“合理理由”);一種是申請人本身并非故意錯過該期限(“非故意理由”)。不同受理局對于是否接受優先權恢復請求,以及接受哪種理由的恢復,由受理局自行決定并告知國際局。
②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局提交相關材料,包括:恢復優先權要求的請求信函(包括相關優先權要求的信息、說明未在期限內提交國際申請的原因)、相關聲明和證據。
③根據受理局的要求繳納相關費用。各受理局就辦理優先權恢復手續規定相應的費用。該費用應當在優先權屆滿之日兩個月內繳納,但受理局可在此期限屆滿后將繳費期限再延長兩個月。中國受理局規定的費用為CNY1000,且可以在優先權期限屆滿之日起4個月內繳納。